
图:卫生法律法规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沿革大体如下:1949~1998年,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劳动部门主导;1998~2003年,由卫生部门主导;2003~2008年,由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共同主导。2008年至今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主导。
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是比较健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其它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第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此类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第三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等。
第四职业卫生标准
标准是为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例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等。
这些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成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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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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