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细腻和繁多,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加之部分用语与《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因此国家安监总局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形成了新的《监督管理办法》。
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将原办法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变更为第一次申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每年申报。
此外,新的《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