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办法》除了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人员范围.还增加了两种情况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其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其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此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以及职业病诊疗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