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在战略上一直是一个处于低威胁的国家,因此其民防工作的重点放在对付自然灾害上。澳大利亚于1974年在原先的民防局基础上,成立了国家救灾组织,履行抗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职能。国家救灾组织隶属于澳国防部。国家救灾组织堪培拉指挥部设有一个协调室,称之为国家应急协调中心,用于保证联邦资源根据需要使用。国家应急协调中心通过国家应急行动支援系统建立综合计算机数据库并进行联网,其日常工作是监督气象局和州应急管理局的态势报告。国家救灾组织通过对澳7个州/准州应急管理局机构实施指导和支援,负责澳大利亚全国的抢险救灾工作。而每个州/准州在自己的立法和计划框架内工作。
澳大利亚国家救灾组织在抗险救灾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由联邦出资、各州和准州应急勤务主任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训练、支援、公共意识、通讯、民防等问题。除那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斯两州外,所有的州主任是州抗灾委员会的执行官员。新南威尔斯州由国家救灾组织总监领导州应急管理局,他是该州应急行动的主官。国家救灾组织还对澳国际支援局、西南太平洋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所需的应急支援进行协调。
加拿大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政府在安大略建立了加拿大应急准备学院,应急准备局每年在该学院主持1OO多个教程(如在应急计划和管理技术方面的课程),绝大部分教程为一周时间。该学院每年接收3000多名来自政府和私营企业的代表。应急准备局除支付学费外,还支付旅差和生活费用。
加拿大应急管理局的职责是:
1、为制订各省应急计划和建立适当的应急机构,与省进行协商
2、为满足公众要求和减少应急事件的影响,提前向公众提供信息,实施顾问和施行计划;
3、主持有关应急准备的研究,
4、协调各联邦机构应急准备计划并就其进度进行报告:
5、管理国家应急准备学院
荷兰
荷兰国家体系由国家政府、12个省政府和大约700个市政府组成。1985年荷兰出台了救灾法,对荷兰的应急管理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荷兰,国家一级的应急管理机构设在内务部中,即民事应急计划局主要负责协调民事应急计划和救灾措施。荷兰700多个市政府是荷兰应急救灾的基本责任单位,由市政府制订一系列的救灾和专项行动计划。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镇,由市政府聘用民事勤务员,负责制订救灾计划。承担救灾管理主要行动职责的是消防旅。
荷兰人口稠密且化学事故的危险性也比其他工业化国家大,因此荷兰特别重视对化学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负责应急支援事务的学院和人员之间进行合作,1988年荷兰在德尔福特技术学院成立了灾害和应急中心。该中心有7个参谋人员工作,由学院和专业社团支持。该中心致力于研究,评价,制订文件和进行训练。通常它为发展中国家开办15~25人、2~3周的训练教程。
英国
英国强调国家的民防职能高于抗险救灾,无独立的负责应急管理的机构,应急管理的大部分计划和控制职能由家庭事务办公室来完成。大规模的应急行动由在内阁办公室内创立的一个应急措施委员会来实施,内阁部长为该应急措施委员会的主席。家庭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主要集中于与战争有关的灾害事务上,英国家庭部长建议更多地强调在广泛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活动,特别是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家庭事务办公室所制订的民防计划特别强调地方当局在抗灾抢险上的作用,并要求郡委员会按照此精神制订和修改民防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为满足民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要求,家庭事务办公室于1973年在伊辛魏尔德建立了民防学院。该学院的任务是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警察、军队和工商业部门提供有关家庭防务和应急救灾方面的高级座谈和教程。专家教程一般为3~5天,座谈和非专家教程平均为25天。直至2O世纪8O年代后期以前,伊辛魏尔德的民防学院训练一直强调有关战争的准备。在1989年,该学院的名称改为应急计划学院,表明它的重点转移到平时更为广泛的救灾计划上。
瑞士
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有26个独立的州,辖有3050个社区。这些州除主权属于联邦外,均是自治的。州在应急救灾方面的职责是制订、维持和监督应急计划,开发和管理报警系统,负责公共信息的传递以及与联邦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协作。联邦有关机构提供专家建议,对州的任务实施支援和协调。
瑞士和英国一样,强调民防职能高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护。瑞士无专门的救灾法,通过军队和民防组织来实施应急管理行动。应急反应主要在当地这一级,需要时由高一级进行支援。在社区一级的抢险救灾则通过地方民防组织实施,并吸收私营公司参加应急分队的支援。
新西兰
新西兰在3O年代就建立有以英国模式为基础的应急预警委员会,在二战结束时新西兰对民防事务的兴趣有所降低。5O年代的核威胁使新西兰在1959年建立民防部,但法定的权力没有明确是否包括防自然灾害,是否局限于核进攻威胁范围内。1962年新西兰制订了民防法,确定成立国家民防委员会,抗灾应急或防主要灾害当局、地区专员机构和地区民防委员会。1983年的民防法改变了全国民防委员会的职能,使之从一个咨询机构转变为一个进行有效民防计划和准备的责任机构。该机构特别强调对政府部门、消防勤务和医疗卫生部门在受灾时的要求作出反应,进行资源配置。
1989年新西兰成立了科学咨询委员会,它由科学和工业研究部、各大学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其任务是协助制订计划和实施防灾抗灾管理。在联邦民防部长的监督下,新西兰重视当地民防建设,要求地方委员会建立民防组织,在包括民防在内的整个民防和应急管理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指定地方民防主官。为了保证有效的普通的民防训练教程,新西兰的民防部长给1983年建于马尔顿的国家民防学校拨款。虽然民防部门不负责其他政府部门学员的旅差费,但训练教程不收费。教程规模为4~24个学员不等。